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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毒品犯罪最新司法解释_多米体育官方平台入口

点击量:248    时间:2023-12-09

本文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月底2016年1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6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6年4月11日起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月底2016年1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6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6年4月11日起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月底2016年1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6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6年4月11日起实施。最高人民法院 2016年4月6日 法释〔2016〕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 (2016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6次 会议通过,自2016年4月11日起实施) 为依法惩治毒品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说明如下: 第一条 走私、售卖、运输、生产、非法持有人下列毒品,应该确认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大”: (一)可卡因五十克以上; (二)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吗啡一百克以上; (三)芬太尼一百二十五克以上; (四)甲卡西酮二百克以上; (五)二氢埃托啡十毫克以上; (六)哌替啶(度冷丁)二百五十克以上; (七)氯胺酮五百克以上; (八)美沙酮一千克以上; (九)曲马多、γ-羟丁酸二千克以上; (十)大麻油五千克、大麻脂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一百五十千克以上; (十一)可待因、丁丙诺啡五千克以上; (十二)三唑仑、安眠酮五十千克以上; (十三)阿普唑仑、恰特草一百千克以上; (十四)咖啡因、罂粟壳二百千克以上; (十五)巴比巴比、苯巴比妥、安钠咖、尼美西泮二百五十千克以上; (十六)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五百千克以上; (十七)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国家定点生产企业按照标准规格生产的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被用作毒品犯罪的,根据药品中毒品成分的含量确认涉嫌毒品数量。第二条 走私、售卖、运输、生产、非法持有人下列毒品,应该确认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小”: (一)可卡因十克以上反感五十克; (二)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吗啡二十克以上反感一百克; (三)芬太尼二十五克以上反感一百二十五克; (四)甲卡西酮四十克以上反感二百克; (五)二氢埃托啡二毫克以上反感十毫克; (六)哌替啶(度冷丁)五十克以上反感二百五十克; (七)氯胺酮一百克以上反感五百克; (八)美沙酮二百克以上反感一千克; (九)曲马多、γ-羟丁酸四百克以上反感二千克; (十)大麻油一千克以上反感五千克、大麻脂二千克以上反感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三十千克以上反感一百五十千克; (十一)可待因、丁丙诺啡一千克以上反感五千克; (十二)三唑仑、安眠酮十千克以上反感五十千克; (十三)阿普唑仑、恰特草二十千克以上反感一百千克; (十四)咖啡因、罂粟壳四十千克以上反感二百千克; (十五)巴比巴比、苯巴比妥、安钠咖、尼美西泮五十千克以上反感二百五十千克; (十六)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一百千克以上反感五百千克; (十七)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小的。

第三条 在实行走私、售卖、运输、生产毒品犯罪的过程中,装载枪支、弹药或者爆炸物用作伏击的,应该确认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武装伏击走私、售卖、运输、生产毒品”。枪支、弹药、爆炸物种类的确认,依照涉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继续执行。

在实行走私、售卖、运输、生产毒品犯罪的过程中,以暴力排斥检查、拘押、被捕,导致执法人员丧生、轻伤、多人重伤或者具备其他相当严重情节的,应该确认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的“以暴力排斥检查、拘押、被捕,情节严重”。第四条 走私、售卖、运输、生产毒品,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该确认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向多人贩卖毒品或者多次走私、售卖、运输、生产毒品的; (二)在戒毒场所、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 (三)向在校学生贩卖毒品的; (四)的组织、利用残疾人、相当严重疾病患者、分娩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走私、售卖、运输、生产毒品的; (五)国家工作人员走私、售卖、运输、生产毒品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第五条 非法持有人毒品超过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或者本说明第二条规定的“数量较小”标准,且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该确认为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在戒毒场所、监管场所非法持有人毒品的; (二)利用、唆使未成年人非法持有人毒品的; (三)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持有人毒品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第六条 纵容走私、售卖、运输、生产毒品的犯罪分子,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该确认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被纵容的犯罪分子依法应该被判十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二)纵容多名或者多次纵容走私、售卖、运输、生产毒品的犯罪分子的; (三)相当严重妨碍司法机关对被纵容的犯罪分子实行的毒品犯罪展开追究责任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为走私、售卖、运输、生产毒品的犯罪分子窝藏、移往、掩饰毒品或者毒品犯罪扣除的财物,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该确认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犯罪分子窝藏、移往、掩饰毒品超过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或者本说明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大”标准的; (二)为犯罪分子窝藏、移往、掩饰毒品犯罪扣除的财物价值超过五万元以上的; (三)为多人或者多次为他人窝藏、移往、掩饰毒品或者毒品犯罪扣除的财物的; (四)相当严重妨碍司法机关对该犯罪分子实行的毒品犯罪展开追究责任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纵容走私、售卖、运输、生产毒品的近亲属,或者为其窝藏、移往、掩饰毒品或者毒品犯罪扣除的财物,不具备本条前两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落网后无罪、忏悔、大力退赃,且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严重不必须判处刑罚的,可以准予刑事惩处。

第七条 违背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交易、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超过下列数量标准的,应该确认为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轻”: (一)麻黄碱(麻黄素)、伪麻黄碱(伪麻黄素)、消旋麻黄碱(消旋麻黄素)一千克以上反感五千克; (二)1-苯基-2-丙酮、1-苯基-2-溴-1-丙酮、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羟亚胺二千克以上反感十千克; (三)3-氧-2-苯基丁腈、邻氯苯基环戊酮、去甲麻黄碱(去甲麻黄素)、甲基麻黄碱(甲基麻黄素)四千克以上反感二十千克; (四)醋酸酐十千克以上反感五十千克; (五)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胡椒醛、黄樟素、朱樟油、异黄樟素、麦角酸、麦角胺、麦角新的碱、苯乙酸二十千克以上反感一百千克; (六)N-乙酰邻氨基苯酸、邻氨基苯甲酸、三氯甲烷、乙醚、哌啶五十千克以上反感二百五十千克; (七)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锰酸钾、硫酸、盐酸一百千克以上反感五百千克; (八)其他制毒物品数量非常的。违背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交易、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超过前款规定的数量标准最低值的百分之五十,且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该确认为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轻”: (一)曾因非法生产、交易、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接受刑事惩处的; (二)二年内曾因非法生产、交易、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接受行政处罚的; (三)一次的组织五人以上或者多次非法生产、交易、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或者在多个地点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的; (四)利用、唆使未成年人非法生产、交易、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的; (五)国家工作人员非法生产、交易、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的; (六)严重影响群众长时间生产、生活秩序的; (七)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出售、运输单位或者个人未办理许可证清或者备案证明,生产、销售、出售、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显然用作合法生产、生活必须的,不以制毒物品犯罪论处。

第八条 违背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交易、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该确认为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制毒物品数量在本说明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以上,反感最低数量标准五倍的; (二)超过本说明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标准,且具备本说明第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违背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交易、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该确认为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尤其相当严重”: (一)制毒物品数量在本说明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五倍以上的; (二)超过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标准,且具备本说明第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三)其他情节尤其相当严重的情形。第九条 非法栽种毒品原植物,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该确认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较小”: (一)非法栽种大麻五千株以上反感三万株的; (二)非法栽种罂粟二百平方米以上反感一千二百平方米、大麻二千平方米以上反感一万二千平方米,仍未出苗的; (三)非法栽种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小的。非法栽种毒品原植物,超过前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应该确认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数量大”。

第十条 非法交易、运输、装载、持有人予以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该确认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条规定的“数量较小”: (一)罂粟种子五十克以上、罂粟幼苗五千株以上的; (二)大麻种子五十千克以上、大麻幼苗五万株以上的; (三)其他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小的。第十一条 诱使、唆使、愚弄他人大麻、静脉注射毒品,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该确认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诱使、唆使、愚弄多人或者多次诱使、唆使、愚弄他人大麻、静脉注射毒品的; (二)对他人身体健康导致严重危害的; (三)造成他人实行蓄意杀人、故意伤害、交通肇事等犯罪行为的; (四)国家工作人员诱使、唆使、愚弄他人大麻、静脉注射毒品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十二条 容留他人大麻、静脉注射毒品,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该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酗酒罪定罪惩处: (一)一次容留多人大麻、静脉注射毒品的; (二)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大麻、静脉注射毒品的; (三)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大麻、静脉注射毒品接受行政处罚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大麻、静脉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大麻、静脉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大麻、静脉注射毒品导致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应该追究责任刑事责任的情形。向他人贩卖毒品后又容留其大麻、静脉注射毒品,或者容留他人大麻、静脉注射毒品并向其贩卖毒品,合乎前款规定的容留他人酗酒罪的定罪条件的,以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酗酒罪数罪并罚。

容留近亲属大麻、静脉注射毒品,情节明显严重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置;必须追究责任刑事责任的,可以亦须从宽惩处。第十三条 依法专门从事生产、运输、管理、用于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违背国家规定,向大麻、静脉注射毒品的人获取国家规定管制的需要使人构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该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获取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定罪惩处: (一)非法获取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超过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或者本说明第二条规定的“数量较小”标准最低值的百分之五十,反感“数量较小”标准的; (二)二年内曾因非法获取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接受行政处罚的; (三)向多人或者多次非法获取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四)向大麻、静脉注射毒品的未成年人非法获取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五)非法获取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导致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应该追究责任刑事责任的情形。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该确认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获取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超过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或者本说明第二条规定的“数量较小”标准的; (二)非法获取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超过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标准,且具备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十四条 利用信息网络,成立用作实行传授生产毒品、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的方法,贩卖毒品,非法交易制毒物品或者的组织他人大麻、静脉注射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公布实行前述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情节严重的,应该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惩处。实行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不道德,同时包含贩卖毒品罪、非法交易制毒物品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等犯罪的,依照惩处较轻的规定定罪惩处。第十五条 本说明自2016年4月11日起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说明》(法释〔2000〕13号)同时废除;之前公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说明不完全一致的,以本说明不尽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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